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34号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吴惠国: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惠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吴惠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请求:一、吴惠国赔偿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被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二、吴惠国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执行费358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1执134号。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惠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惠国未能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908元。
该款项扣除案件执行费358元后,剩余款项30550元已支付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债务利息。
当事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