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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41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南酒店用品批发商城一楼A厅25号。

经营者:周小顺。

被告: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溪洲村开元217号。

投资人:陈燕汉。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振波以其与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薄顺厨具经营部、南安市元豪卫浴洁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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