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知民初1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琪,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联盛科技手机维修部。
经营者:卢利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联盛科技手机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联盛科技手机维修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联盛科技手机维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