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183刑更6号 申请人韩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晋州市。
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5)晋刑初字00161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罪犯韩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韩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项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韩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