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9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码帝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289号26栋附77号。
经营者:吴洁喜。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码帝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码帝商贸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青白江码帝商贸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