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46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泗华路213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605W4Y67。
经营者:余中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泗华路余中术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