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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320号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320号原告:杨雨峰,男,汉族,1983年06月0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创业路水产井湾第一工业区A栋3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7。

法定代表人:代伟。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深圳市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7××××.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原告向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42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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