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06号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詹轧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美余,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美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馥维人民陪审员 周伟珍人民陪审员 李向利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