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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赖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02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赖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赖文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知民初7号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67683。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文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58A5647。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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