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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胡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6号
案件名称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胡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胡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6号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尼沃特干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RonaldR.Snyder,该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挺,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与被告胡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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