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建区米罗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恒茂世纪花园**。
经营者:祝诗高,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建区米罗机电经营部、祝诗高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新建区米罗机电经营部、祝诗高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建区米罗机电经营部、祝诗高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