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27号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沧联工业园D1地块**厂房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5191XF。
法定代表人:谢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牛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安徽叁贰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新海尚宸家园**商业综合2-1309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FE78F。
法定代表人:赵乐永。
被告:温州市艾凯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二路****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A1K2L。
法定代表人:刘加川。
被告:温州市艾凯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明山路**代码:91330303745831677P。
法定代表人:刘加川。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安徽叁贰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艾凯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艾凯摩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责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1月23日,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劲越头盔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