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知民初6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七好快餐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街1号桂海星座一层A-0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2。
经营者:陈崇家。
被告:陈崇家,系防城港市港口区。
原告张天龙与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七好快餐店、陈崇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张天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天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