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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39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沛,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滨湖路东侧国瑞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李小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欧派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小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OPPEIN”字样的晾衣架;

2.判令李小沛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计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诉讼费由李小沛承担。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商标注册权人。

2017年9月,欧派公司发现李小沛在新郑市华南城4B区3-267号“艾幕布艺”店铺内销售带有“OPPEIN”字样的晾衣架,该晾衣架并非欧派公司生产,对上述侵权行为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经查明,该店铺当时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取证时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李小沛。

李小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小沛自2016年9月至今经常居住地就在新郑市龙湖镇国瑞城雅仕苑,而且,按照欧派公司起诉的侵权事实发生地也在新郑市龙湖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欧派公司认为,李小沛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李小沛的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新郑市居住满一年以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首先,欧派公司所诉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发生在新郑市,而且该侵权事实已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中的被告张召慧并非商铺当时的经营者为由,判决驳回了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次,尽管李小沛的户籍地为南阳市卧龙区,但根据李小沛提交的“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088”号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在新郑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应当认定李小沛的经常居住地为新郑市。

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小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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