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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泓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8民初360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泓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霞山区泓乐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360号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泓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盛邦路2-12号盛邦家居建材广场A区贰楼55号。

经营者:林观婵。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泓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525元,余款2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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