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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914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914号之一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道4号1幢。

法定代表人:苏连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连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东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楼巍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志金,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家乐家。

经营者:付光耀。

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韩硕门业销售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查普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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