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2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鄢宇面包糕点烘焙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留仙大道旁腾飞苑107。
经营者:史鄢宇,女,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鄢宇面包糕点烘焙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之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鄢宇面包糕点烘焙店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22800元,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本院一审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