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好的超市洛阳路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65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好的超市洛阳路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好的超市洛阳路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65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好的超市洛阳路分店,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78-3号。

经营者:李爽。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好的超市洛阳路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