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9号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民生家园9号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君。
被告:建平县快捷叫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龙脉人家小区四号楼五单元东。
法定代表人:王天琪。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快捷叫车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