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33号 原告: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C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二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慧、李嵩,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点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9号一号楼C201-1。
法定代表人:王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吴培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点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明利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