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飏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66号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飞,江苏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江苏学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飏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94395947492)向上诉人义乌市飏程贸易有限公司寄送开庭传票,通知于2019年11月28日下午14点至本院第三法庭开庭。
经查义乌市飏程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8日17点57分签收该法院专递,然而其并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飏程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飏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