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5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玉屏陈欣章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路清荣大厦19号店面。
经营者:陈欣章,女,1990年5月19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玉屏陈欣章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