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5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雪妍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霞浦县太康路325号1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1MA32BYFK69。
经营者:王丽,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霞浦县雪妍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