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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397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97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文。

被告: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560号2幢4132室。

法定代表人:周祖平。

被告: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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