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80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法定代表人:李進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辉,男,汉族,1992年5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吕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高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贞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