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330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鸿云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1号楼1103号。
经营者:刘照洋,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鸿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