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更441号罪犯詹海忠,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海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粤06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1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詹海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海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781分,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581分。
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监狱改造评估中心认定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
其居住地汕头市朝阳区司法局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詹海忠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海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