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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民终2457号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2民终2457号
案件名称(2019)粤12民终2457号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肇庆广百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广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时代广场夹层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邓翰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上诉人肇庆广百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三家公司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已与肇庆广百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肇庆广百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同意撤诉书》,并表示同意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2300元(利惠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2300元(利惠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肇庆广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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