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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盐城招商场桂林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民初581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盐城招商场桂林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盐城招商场桂林鞋业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581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住所地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桂林鞋业批发部,注册号320902600093486,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招商场82128号门市。

经营者:李桂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桂林鞋业批发部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102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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