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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胜与偶尔(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143号
案件名称李德胜与偶尔(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德胜;偶尔(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43号原告:李德胜,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偶尔(广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严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损失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德胜与被告偶尔(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胜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变更为“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

同日,原告李德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德胜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李德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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