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49号 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二村镇中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林海,瑞安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宝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发南路赛格苑C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苏焕伟。
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宝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瑞安市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