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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933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33号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瑶,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詹河丽。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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