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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03号
案件名称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广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路2049弄38号205B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创新园E1-601。

法定代表人:刘伯斌,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吉炜,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掌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欧耶公司)、原审被告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简称中兴九城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九城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9月25日,上诉人掌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被上诉人欧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大鹏到庭接受了询问。

中兴九城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掌翼公司上诉称:欧耶公司将掌翼公司、中兴九城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其中只有第九城市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

欧耶公司要求第九城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为第九城市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四川电信)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上线其游戏产品。

但第九城市公司与四川电信并未签订合作协议,欧耶公司对此也未提供证据,故第九城市公司不应作为被告。

本案不应以第九城市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而应以掌翼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掌翼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本案应当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故掌翼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2019)沪73知民初286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欧耶公司答辩称:四川电信曾在其官网上公示了第九城市公司为其IPTV业务中游戏产品的合作单位,第九城市公司与四川电信签订了开展游戏包月业务合作的合同,故第九城市公司与本案有关,欧耶公司可以选择第九城市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兴九城公司未作陈述。

第九城市公司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认为,欧耶公司以掌翼公司、中兴九城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等三被告共同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第九城市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欧耶公司据此在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欧耶公司关于第九城市公司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的主张是否成立,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畴,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掌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本案二审期间,欧耶公司新提交两份证据,证明第九城市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有关联,是本案适格被告。

证据一为四川电信于2016年11月22日发布在其网站上的一份《关于四川电信IPTV非影视业务合作续签评审结果的公示》,其中在游戏业务中列明的合作方有“上海市第九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二为一份未加盖公章的合同书。

欧耶公司称该份合同即第九城市公司与四川电信签订的涉案合同,但其无法提供盖章的合同原件。

掌翼公司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因此,案件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以及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法予以审查。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

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根据欧耶公司二审新提交的证据,虽然四川电信网页上显示的公司名称“上海市第九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九城市公司名称有一定的差异,且欧耶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也未加盖公章,但该两份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第九城市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的要求,故第九城市公司在管辖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欧耶公司起诉认为掌翼公司、中兴九城公司和第九城市公司共同侵害了其涉案软件著作权,故本案可由掌翼公司、中兴九城公司或第九城市公司住所地具有计算机软件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城市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欧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掌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03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童海超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

被告适格;

形式关联性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 驳回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是否需要审查被告的适格性 2.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如何审查被告的适格性 裁判观点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

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2.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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