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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91号
案件名称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CHR.迈尔有限公司;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CHR.迈尔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毛尔施泰滕市艾尔成街XXX号(Eichenstr.1,87665Mauerstett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君特·克林格尔(GuntherKlingler),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唐佰祥,该公司总经理。

CHR.迈尔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与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沪7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67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CHR.迈尔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赔偿申请执行人CHR.迈尔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230,000元;

2、向CHR.迈尔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3,35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立账户,但账户内总计仅有数千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上述账户本院已进行冻结。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经对其工商登记地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工商登记地无该公司。

经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即本案实际控制人姚建辉的出入境证件信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唐佰祥、实际控制人姚建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11月22日对姚建辉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2019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科宝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朱 奕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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