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官棠,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刘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