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高新区云驰超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99号想象国际底商南区9-118号。
经营者:郑静岚,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高新区云驰超市(以下简称云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