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00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闪,女,汉族,1990年09月16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与马闪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