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终4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汶正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疃里镇河东村。
经营者:于维斌,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汶正副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汶正副食品店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汶正副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经济开发区汶正副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宁经济开发区汶正副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