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8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R39848。
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与文圣街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经营者:洪学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顺丰洁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经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5日宣告张伟的第22842801“屹立潜水艇”为无效商标,张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及被告销售的商品中使用的“屹立潜水艇”商标是否是有效商标,故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