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784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1区水口花园东五巷七号一楼2号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