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45号原告:孙平,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103卡。
经营者:张同民,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中山市普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益百佳工业园厂房八5楼4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女,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刘月顺,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中山市普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刘月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