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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与刘月顺、刘晓莉、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045号
案件名称孙平与刘月顺、刘晓莉、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平;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中山市普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月顺;刘晓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45号原告:孙平,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103卡。

经营者:张同民,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中山市普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益百佳工业园厂房八5楼4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女,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刘月顺,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芯华照明门市部、中山市普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刘月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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