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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荣韵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惠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978号
案件名称杭州荣韵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惠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荣韵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惠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荣韵冲压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清波村。

法定代表人:陈惠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安吉惠业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皈山乡孝源村。

法定代表人:姚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荣韵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安吉惠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荣韵公司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第40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0244号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人为惠业公司、名称为“椅子”、专利号为20163033××××.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荣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惠业公司承担。

本院审查查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第40244号无效决定,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惠业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

目前,该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40244号无效决定尚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案的审查需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案诉讼;

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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