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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37444号
案件名称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2民初37444号原告: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袁孟,经理。

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树县,住所地玉树县结古镇扎西大同南路**法定代表人:扎西才吉。

原告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袁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0500元,及因对方延期支付前述款项所发生的利息(以前述金额为本金从2018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2.被告支付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商标异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涉案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办理“三江源国家公园”共计70件商标的商标异议事项。

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分3笔支付费用,第一笔63000元。

被告已于2018年1月3日汇款至原告处。

后,原告在2018年1月5日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针对前述70件商标的异议申请。

按照涉案代理合同约定,被告需要在收到原告寄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之内给付原告第二笔尾款31500元。

被告的联系人王荞凤,在QQ中收到了2018年5月22日由原告发至被告的电子版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但是经过原告与王荞凤、王蓉(被告主管)的多次沟通,被告才于2018年9月7日给付原告第二笔合同款31500元。

按照合同约定,第三笔尾款应该在被告收到前述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后的3个月后的第5个工作日给付,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尾款。

经过原告将近1年的追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涉案代理合同,被告为委托人(甲方),原告为受托人(乙方)。

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以下商标异议事宜,委托代理内容为70个商标的商标异议,商标注册号为21933703、21933957、21934062、21934244、21934290、21934657、21934774、21934784、21935001、21935521、21935584、21935863、21935996、21936132、21936178、21936514、21936568、21936974、21937039、21937193、21937417、21937454、21937564、21937777、21937840、21937851、21937897、21938059、21938325、21938406、21938614、21938955、21938957、21939015、21939156、21939411、21939496、21939527、21939677、21939796、21939903、21949519、21949665、21949701、21949713、21949765、21949838、21949938、21950083、21950271、21950314、21953283、21953330、21950269、21950292、21950646、21950744、21950931、21951069、21951080、21951712、21951898、21952160、21952309、21952409、21952583、21952907、21953035、21950724、21933716。

二、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按照一标一类为一件,一件1500元的标准收取,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5000元。

总款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甲方需在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63000元;

第二次:待乙方将上述异议案件受理书扫描件发给甲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31500元;

第三次:待乙方将上述异议案件受理书扫描件发给甲方之日起满3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项10500元。

……三、乙方代理服务的开始和终止: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全部代理服务费用后,开始商标异议代理服务。

2、商标局做出异议决定书,乙方向甲方送达决定书后,乙方代理工作终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送达决定书的,则在乙方与本合同甲方联系人联系时,即视为乙方已经送达,乙方代理工作终止。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甲方应按约定支付本合同所述之代理服务费。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完成代理工作。

2、乙方有权按约获得代理服务费。

3、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商标异议文件的起草、递交、代领、送达商标局文书等工作。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商标异议的相关信息,在收到商标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处理建议。

……六、违约、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申报事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未经授权、恶意抢注等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3、如甲方延迟支付相关费用达到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选择(1)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就已提供的前期咨询、已完成的代理等服务,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2)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延迟支付金额每天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如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未支付的费用。

5、如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权利丧失,乙方承担有限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收取甲方委托费用为限。

七、其他:……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账户汇款63000元。

2018年1月5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上述70个商标的异议申请。

2018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上述70个商标的异议申请,并为此出具了70份《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8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上述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

2018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账户汇款315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异议代理合同》、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微信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原、被告签订的涉案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商标异议并向被告送达了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其如约完成了合同义务。

但被告只依照约定给付了原告前两笔代理服务费,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代理服务费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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