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37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级水,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级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级水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张翡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