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27号原告:牛秋林,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迈客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月娥。
被告:黄月娥,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原告牛秋林与被告中山市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迈客照明电器厂、黄月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秋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