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5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西路39号4楼4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8G185F。
法定代表人:黄美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娇萍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