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308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被告: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金帝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4109室。
经营者:周玉荣,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唐山镇永利商店、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金帝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金帝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金帝百货商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