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684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明妆。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与被告韦明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