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1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敬伦潮牌服饰店,住所地,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iv>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敬伦潮牌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