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31号原告:陈扬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元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上海海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州凯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1。
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
原告陈扬德与被告深圳市优元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海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网电子有限公司、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陈扬德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深圳市优元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海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网电子有限公司、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扬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扬德负担。